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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 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同意

2017-6-1 16:53| 发布者: 正树| 查看: 557| 评论: 0

摘要: 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新法规将施 ...

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新法规将施行。

随着《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落地,中介买卖交换个人信息将涉侵权,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采编发布、转载等需取得相应许可。

近年来,居民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网络**案频发。《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明确: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领域。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同在6月1日施行的,还有国家网信办今年5月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上也出现一些新媒体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文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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